2007年4月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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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被害人援助:国家“在场”
劳剑

  台州市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,已使许多遭遇了不幸的被害人及其家庭“燃起了向死而生的希望”。据3月28日《浙江法制报》报道,自去年8月开始实施相关救助制度,到今年3月20日,救助款已达181万元。
  这不仅从精神上抚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,还使他们获得了摆脱困境乃至于绝境的保障。它显示的是司法的正义,落实的是司法的和谐。
 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景,在被害人或其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,法院作出支持赔偿的判决后,罪犯表示愿意赔偿,实则无力赔偿,致使这样的“愿意”往往是“口惠而实不至”,最终也使法院判决成为“法律白条”。这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来说,实在太过残忍。
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:“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、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,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,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,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。”从这个意义上说,台州探索的这样一种司法救助,正是从解决“法律白条”入手,来体现司法正义、落实司法和谐。
  进一步来讲,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显示了国家在法治责任承担上的和谐。为什么明明是罪犯令被害人及其家庭受损,却要国家来补偿?显然,在这里,并不仅仅是因为国家对被害人具有一种抽象的人道救护责任,其根本原因在于,从法治角度看,维护社会治安、预防和打击犯罪、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,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。因此,如果公民受到各种非法伤害,就不能只看作是具体某个罪犯的过错。这种背景下,一旦罪犯无法进行赔偿,国家出面予以补偿,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损失担起责任,自然就成为司法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。
  所以,无论从哪方面说,推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,国家必须“在场”。
  如果我们再拓宽视野,实际上,司法救助也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。因此,要实现司法和谐,我们不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,还要关注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,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、减、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,积极采取缓、减、免交诉讼费的措施,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。这样,才会使司法和谐惠及更广大的群体。